共同体规章制度采用树状结构,以理事会章程为根,适时出台相关教学管理规章为枝,制定统一的教学组织、管理、实施要求,由各校自行落实。
共同体制定规章制度依据“既必须又最少”原则。现主要有理事会章程,校际公共选修课教学管理规定,“共同体辅修专业”组织条例、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等。
规章的内容不断更新,适应发展的需要。如共同体成立之初制定的理事会章程,随着共同体发展,增加了成员加入、退出以及开除的条款。为适应共同体辅修专业的建设,理事会章程调整了共同体组织机构,增设了管理办公室。
北京市学院路地区高校“教学共同体”理事会章程
(2008年4月修订)
北京市学院路地区高校于1999年6月在北京市教委有关领导倡导下成立学院路地区高校“教学共同体”(以下简称“教学共同体”),并开展了校际教学合作活动。为使“教学共同体”的更加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特制订本章程。
一、宗 旨
第一条 为适应当代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充分发挥北京市学院路地区高校密集,教学资源丰富,学科门类齐全的优势,以“教学共同体”为组织形式开展全方位的跨校教学合作活动。
二、性 质
第二条 “教学共同体”是北京市学院路地区高校自愿加入的教学协作组织,在北京市教委指导下自主开展跨校教学合作活动。
三、组 织
第三条 本组织受北京市教委指导与支持,以学校为单位申请加入,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同意加入的学校为理事会成员单位,市教委高教处为固定理事会成员。
第四条 理事会由各成员单位推举的理事人选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常务副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2人,各成员单位推举理事1人。经理事会讨论同意,常务副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单位视具体情况可增设理事1人。下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人和“教学共同体”管理办公室。
第五条 理事长由北京市教委主管领导担任。副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选举规则为到会理事五分之四以上,同意票超过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为有效。理事由各成员单位推荐副处级(含)以上的教学管理干部担任。理事会秘书处设在常务副理事长单位,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人选分别由常务副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单位推荐产生。
第六条 “教学共同体”管理办公室挂靠在常务副理事长学校,在理事会的领导下,由正、副秘书长及一名专职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教学共同体”的各项日常工作。理事会授权其在日常工作中使用行政公章、管理独立的财务帐户,并在年度工作会议上汇报全年工作及财务情况,并提出下一年的工作安排及预算报告。
第七条 理事会工作由正、副理事长主持。
第八条 理事会3年为一届。
四、职责与权利
第九条 理事会成员校需承担向所有成员校学生开设各种教学环节或活动的任务,并遵守本理事会制定的开设各种教学环节或活动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理事会成员学校每年缴纳一定数额的会费,具体数额由理事会决定。
第十一条 理事会成员学校的学生按本理事会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可选择参加由理事会成员校开设的各种教学环节或活动。
第十二条 开设教学环节或活动的成员校,可按参加学习的学生人数获得一定的教学经费;参加教学环节或活动学生所在理事会成员校,可获得与参加教学环节或活动学生数成比例的教学管理经费。
第十三条 理事会负责确定本组织协作活动的内容、政策和发展规划,争取有关上级部门的指导与支持,制订年度计划,总结年度工作。
第十四条 理事会正、副秘书长负责组织制定教学合作项目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组织落实工作计划,协调网站等教学保障条件,管理各项经费。“教学共同体”管理办公室负责工作计划的具体运行与操作。
第十五条 理事会需解放思想,不断开拓,创造条件,扩展校际教学资源共享的领域与范围,进一步提高本地区人才培养的质量。理事会要有计划地召开日常工作会议和专题讨论会。
第十六条 “教学共同体”管理办公室要做好对广大学生与教师的宣传和服务工作,不断创新,提高规范化程度和管理效率,及时召开工作例会,保证合作办学活动的运行畅通。
五、成员资格管理
第十七条 本组织本着自愿加入和退出的原则办理各高校的加入和退出,理事会在每年的工作年会上讨论审核有关高校加入或退出的事宜。
第十八条 拟加入的高校在承认且接受“教学共同体”的章程及各项相关的规章制度,愿意履行各项义务的前提下,于每年9月底以前向 “教学共同体”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经无记名投票,取得全体理事会成员的2/3同意,批准其正式加入。
第十九条 新加入的高校自动成为理事会成员,由该高校推举相关人员担任理事。
第二十条 “教学共同体”成员可自愿退出。拟退出的高校需至少提前一个学期向“教学共同体”管理办公室提交书面说明。在完成所承担的“教学共同体”的任务前提下,经理事会审核同意后,方正式退出。
第二十一条 对于拒不承担“教学共同体”相关工作和义务,给“教学共同体”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成员,经理事会讨论,由“教学共同体”管理办公室向其发出暂停1年会员资格的书面通知。如在暂停期间未提出整改措施和恢复其资格申请的成员,视其自动放弃会员资格。
六、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组织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本组织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